⒈ 为自己的过失辩护。
引《新唐书·李绛传》:“但矜能护失,常情所蔽,圣人改过不吝,愿陛下以此处之。”《新唐书·郑朗传》:“自中主而下,或饰非护失,见之,则史官无以自免,且不敢直笔。”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Copyright © 2024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