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吏 公人与吏人合称。宋代指各级官府下属办事人员。凡担任狱讼、账目、遣发、书写等文职者,无论行案与否,都称为吏人,自都孔目官、押司官至贴司,有若干等级。一般担任管理仓库、场务、馆驿、河渡、纲运、牢狱、执刑、巡警等具体事务者,皆称为公人。自衙前、专副至库子、拣子、掐子、所由、拦头、狱子、杖直等也有许多等级。实际使用时,公人与吏人界限不甚分明。
从事国家事务或自治行政事务的人员。
《三国演义.第五七回》:「随即唤公吏,将百余日所积公务,都取来剖断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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