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经过及到达之处。
引《汉书·尹翁归传》:“盗贼发其比伍中, 翁归 輒召其县长吏,晓告以姦黠主名,教使用类推迹盗贼所过抵,类常如 翁归 言,无有遗脱。”颜师古 注:“抵,归也。所经过及所归投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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