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改变的兑运法。
⒈ 改变的兑运法。 明 宣德 年间所行兑运法规定:江南 粮户运粮到 瓜洲、淮安、河南 粮户到 小滩,山东 粮户到 济宁 等仓交兑。施行后官军既多勒索,粮户仍须自运。 成化 七年 应天 巡抚 滕昭 命令运军到 江南 水次兑运;十年,原交 淮、徐、临、德 四仓支运漕粮,也改在水次交兑,称为“改兑”。又称长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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