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举驳”。
⒉ 提出理由,予以驳回。
⒈ 亦作“举駮”。提出理由,予以驳回。
引《宋史·仁宗纪一》:“詔大辟疑者奏讞,有司毋輒举驳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:“元丰 七年有旨,举駮事,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。”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Copyright © 2025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