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衡文之权。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。
引《旧唐书·令狐滈传》:“伏缘已逼礼部试期,便令就试。至於与夺,出自主司,臣固不敢挠其衡柄。”
⒉ 相权。亦指掌相权。 《新唐书·杜亚传》:“鸿渐 为 山南 剑南 副元帅, 亚 与 杨炎 为判官。再迁諫议大夫。
引亚 自以当衡柄,悒悒不悦。”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Copyright © 2024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