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充军流放者留下的产业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﹝军犯﹞有丁尽户絶,止存军产者,或并无军产,户名未除者,朝廷岁遣御史清军,有缺必补。”
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,仅供学习,如有冒犯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Copyright © 2024 狗狗查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7636号-6 联系QQ:86516977